根据《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选派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莱钢人字〔2011〕26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选派新疆公司人员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选派人员原劳动合同不变。选派期间由新疆公司管理。选派期结束后,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工作。 二、选派期原则上为2-3年。从事一般岗位的职工工作满2年、从事关键岗位的满3年,可以分期分批安排轮换。 女职工的选派期可以适当缩短,但不低于1年。 (领导建议本条改为:选派期原则上为1-3年。在疆工作满1年后,可以分期分批安排轮换。) 三、选派人员的工资待遇: 1、原工资照发。即岗位工资、保留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津贴〔在考核期内〕、岗位能手补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放。 2、援疆补贴。 (1)每人每月2000元,原则上按照在疆时间计发。 (2)在新疆公司工作满2年,一次性加发10000元;从第3年开始,每满1年一次性加发20000元。 3、新疆公司的岗效工资 (1)岗位工资的标准为800-1800元,日工资标准以该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 (领导建议本条改为:岗位工资标准改为1300元-1800元) (2)绩效奖金根据新疆公司效益情况考核计发。 (3)夜班费按集团公司现行标准执行。 4、每月发放1000元的加班补助,按照出勤情况发放(新疆公司实行三班运转,每周休息1天)。 以上收入,按规定作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四、选派人员因休探亲假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定额报销,标准为每年10000元,节约归己。 五、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新疆公司。 附件:新疆公司岗位工资标准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
新疆公司岗位工资标准表
序号 | 岗位 | 岗位工资(元/月) | | 公司副职 | 1800 | 1 | 部门负责人 | 1600 | 2 | 部门副职 | 1400 | 3 | 一般管理、技术、关键操作岗位 | 1200 | 4 | 维修操作岗位 | 1000 | 5 | 辅助操作岗位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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