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团购房职工:
关于你们提出的三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房时间的问题:一直以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和泰东公司的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多少次地与汇融公司反复协商,双方曾几次基本达成开发建设及资金监管、拨付及其《补充协议》的意向,《补充协议》正在进一步磋商中,近期有望签订,待签订后予以告知。但因谈判签订《补充协议》需要时间,敬请广大职工予以谅解。 二、关于延期交房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按照《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委员会关于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即“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按已交购房款的4‰支付违约金”。 三、关于退房的问题:按照《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委员会关于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即 “本次已选上住房的,原则上不得退房,不能再参加集团公司以后组织团购的住房申购 ”。 另外,考虑到对本次团购住房,是集团公司真心为广大职工做好事。对此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付出的大量心血以及莱芜市政府给予的政策优惠支持,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所以建议不退房。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