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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聘律师之现状
律师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已很普遍,其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时代发展社会进步,问题矛盾也更为突出.下列一些情况尚未引起相关部门注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都由财政拔款,律顾问费不用自己掏腰包,不聘白不聘,不请白不请的想法在一些人头脑中还占据着主要位置,自己不出钱花得不心痛,出手很大方便不在话下了.究竟请律师帮自己干什么?由于个别领导自身是法盲,也就顾及不了那么多了.大大方方图有其名,感觉到不错.
二、在聘用律师过程中,没有通过适当的程序.不但没有采取选聘、竞聘、招聘及各类选拔方式,而且通过熟人、朋友等关系介绍引见,将所聘律师视为自己的私人顾问,花国家的钱,交自己的朋友甚至以此建立个人保护伞,专门钻政策法律师空子.与其为法律顾问倒不如称为法律庇护.
三、律师顾问工作不能按法律规定而应按领导意图.见议要多几条,供领导选择.方案要多几套让领导定夺.多看领导脸色、揣测领导心思、听领导指示工作就好干,次年就能续聘.不然,解聘、辞退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四、所聘律师支出中大部分以回扣形式装回自己腰包.名为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出据正式票据,律师沾点光,领导得大头.每年事情没几桩,官司没得打,律师轻闲不费力,可谓两全其美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虽说这种现象属于个别或少数,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
企业利用律师法律顾问的最佳效果是:将其对法律风险的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而且要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好处在于:他随时按程序运转,不因其他经营而被忽视和停止。法律风险管理中,日常的合同管理很重要,法律风险大都从这里生根、发芽、滋长的。合同管理好了,法律风险基本可以做到预防和控制。
毋庸置疑,企业应该有一个律师法律顾问。这是时代的要求,也确是企业的内在需要!他可以不是什么大律师,但必须踏实敬业。有远见的老总,也许会因此使企业受益终身!
总之,为花财政款的部门当顾问是与一般企业、团体及个人完全不同的,工作方式方法不同,工作态度不同.律师的个人感觉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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